為不斷提高我省競技體育人才質量和成才率,合理完善運動員隊伍梯隊建設,根據(jù)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lián)合下發(fā)的《運動員聘用暫行辦法》(體人字〔2007〕41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項目設置、項目特點和運動員成長規(guī)律,省體育局分別于2008、2011、2015年對《云南省省級運動隊運動員聘用標準》進行了修訂,為適應新周期發(fā)展需要,現(xiàn)對《云南省省級運動隊運動員聘用標準》再次進行修訂,請各訓練單位認真遵照執(zhí)行。
一、運動員聘用基本條件
(一)三級甲等醫(yī)院體檢合格,并能適應所從事的運動項目的訓練強度和特點。
(二)取得成績符合云南省省級運動員聘用標準專項運動成績條款之一。
(三)訓練單位編制、崗位不足時擇優(yōu)聘用。
二、運動員聘用標準專項運動成績要求
(一)專項運動成績必須是全國及以上比賽取得成績(女排、男排聘用成績可放寬至省比賽)。
(二)運動員聘用標準專項運動成績由省體育局統(tǒng)一制定,詳見附件。
三、運動員聘用標準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2015年8月20日印發(fā)的《云南省省級運動隊運動員聘用標準》(云體發(fā)〔2015〕35號)文同時廢止。
附件:云南省省級運動員聘用標準專項運動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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