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教育體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體育局各直屬訓練單位、省體育科學研究所:
《云南省參加重大體育比賽表彰及記功嘉獎實施細則》已經(jīng)云南省體育局、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云南省總工會、共青團云南省委、云南省婦女聯(lián)合會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云南省體育局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省總工會 共青團云南省委
云南省婦女聯(lián)合會
2023年2月14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云南省參加重大體育比賽表彰及記功嘉獎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鼓勵我省運動員刻苦訓練、奮勇拼搏,在國際國內重大體育比賽中取得優(yōu)異成績,進一步激發(fā)廣大運動員、教練員及相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根據(jù)《云南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以及《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guī)定》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體育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的重大體育比賽包括:奧林匹克運動會(含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會”)、亞洲運動會(含亞洲冬季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會”)、全國運動會(含全國冬季運動會,以下簡稱“全運會”)。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代表中國參加國際重大體育比賽或代表云南參加國內重大體育比賽獲得名次的我省體育系統(tǒng)運動員(運動隊)、教練員、后勤保障人員(含領隊、隊醫(yī)、科研人員、訓練單位領導等相關人員)、運動員輸送單位。
第四條 擬表彰、記功嘉獎人員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忠誠擁護“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模范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三)愛崗敬業(yè)、勇挑重擔、銳意創(chuàng)新,在本職工作中貢獻突出。
第五條 表彰條件。
對取得奧運會前三名的運動員(運動隊),亞運會、全運會第一名的運動員(運動隊),符合條件的可以優(yōu)先推薦參加“云南省五一勞動獎章(工人先鋒號)”“云南青年五四獎章(集體)”“云南省三八紅旗手(集體)”評選表彰,并授予相應稱號。
因同一事由已獲得上級表彰的,不再重復表彰。同一表彰項目一般不重復授予。
第六條 對符合以上表彰條件的運動員(運動隊),由省體育局作為推薦單位,根據(jù)有關評選表彰活動開展時間及評選條件,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各主辦單位根據(jù)本次評選名額優(yōu)先考慮。
第七條 記功嘉獎條件。
(一)對取得奧運會前三名及亞運會奧運項目第一名的運動員,記大功;對取得奧運會第四至六名、亞運會奧運項目第二至三名的運動員,記功;對取得奧運會第七至八名、亞運會奧運項目第四至八名的運動員,給予嘉獎。
(二)對取得亞運會非奧運項目第一名、全運會第一名的運動員,記大功;對取得亞運會非奧運項目第二至三名的運動員,全運會第二至三名的運動員,記功;對取得亞運會非奧運項目第四至八名的運動員,全運會第四至六名的運動員,給予嘉獎。
(三)對入選奧運會、亞運會中國體育代表團教練員,亞運會、全運會取得前二名運動員的主教練,第一名運動員所在單位負責人,記功。對取得亞運會、全運會第一名的項目隊(組),集體記功。
(四)對取得亞運會、全運會第三名運動員的主教練,第一名運動員的助理教練、隊醫(yī)、科研人員及所在單位分管領導,給予嘉獎。對取得亞運會、全運會第一名的運動員所在訓練單位和輸送單位(州、市教育體育局),給予集體嘉獎。
(五)對取得三大球項目前八名的運動隊,給予集體嘉獎。
(六)為獲得獎牌以上成績的運動員(運動隊)直接提供后勤保障人員納入所在單位年度考核評優(yōu)評先范圍。
第八條 對獲得記大功的人員報省級事業(yè)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準并作出;對獲得記功的人員或集體,省級事業(yè)單位由本單位或主管部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作出,州(市)級以下事業(yè)單位報州(市)級事業(yè)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準并作出;對獲得嘉獎的人員或集體,省級、州(市)級事業(yè)單位由本單位或主管部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作出,縣(區(qū))級以下事業(yè)單位報縣(區(qū))級事業(yè)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準并作出。對獲得記大功、記功、嘉獎的人員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一次性獎金。
第九條 比賽結束一個月內,由獲得上述成績的運動員(運動隊)所在單位填報記功嘉獎推薦材料,依程序進行及時獎勵。
第十條 實施表彰、記功嘉獎以比賽總規(guī)程、秩序冊、成績冊公布的名單和成績?yōu)闇省?/span>
第十一條 對優(yōu)秀運動員、教練員及相關人員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每年由省體育局對獲獎人員開展排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給予表彰、記功嘉獎;對已經(jīng)作出表彰、記功嘉獎決定的,由推薦單位向主辦單位(主管部門)提出撤銷建議后,主辦單位(主管部門)按程序撤銷,并收回個人或集體的證書、獎章、獎牌,追繳所獲獎金等物質獎勵。
(一)政治品質、廉潔自律存在問題,使用興奮劑或者道德品行、遵規(guī)守紀等方面存在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二)申報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弄虛作假騙取表彰、記功嘉獎的。
(三)嚴重違反規(guī)定的表彰、記功嘉獎程序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撤銷表彰、記功嘉獎的。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涉及的表彰、記功嘉獎內容,由表彰項目主辦單位及省體育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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